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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医学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

发表时间:2019-06-11  |  阅读次数:872次  |  字体大小 [ ]

第一章   总 则

第一条  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,维护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,创建平安校园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 本办法中的“实验室”是指生物医学研究院范围内开展教学、科研的实验场所。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等机构的实验室、租赁社会房屋用于科研、教学的实验室按照本办法执行,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。

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

第三条   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贯彻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,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立院系二级管理、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。

第四条   研究院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党、政正职领导对全院安全工作负总责,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对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。实验室课题组长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,各实验室安全员负直接管理责任。

第五条   学校设置实验室安全工作组,工作组秘书处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,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有关工作。

第六条 各实验室的课题组长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,与研究院签订《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》。

第七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实验室安全员,课题组长直接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建设、运行和管理工作。 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订符合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、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。

(二)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,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资格审查。

(三)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、安全隐患整改、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以及各类安全演习等工作。

 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

(一)严格遵守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掌握正确的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。

(二)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。在进行实验操作时,做好个人防护。

(三)每次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。每日离开实验室时,应确认实验室水、电、气、仪器设备等的安全,并做好身体清洁。

(四)定期整理整顿实验室环境,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有序。

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

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

(一)实行各实验室安全员覆盖的三级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。

(二)研究院的主要职责

(1)         配合学校完成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。

(2)         定期对各单位实验室新进人员和临时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,指导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。

(3)         组织实验室参加学校组织的特种设备操作培训等工作。

 (三)各实验室的主要职责

(1)建立从事生物实验、动物实验、特种设备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清单,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,组织相关人员接受特殊岗位培训,取得有效资格证书。

(2)各实验室根据各自实验特点,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 措施、实验室主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(MSDS)及个人防护注意事项、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存放地点、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责任制等培训。

 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

(一)各实验室在实验室应有“安全风险公告牌”,公告牌上应明确该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点、安全责任人和应急联系电话等。

(二)各楼层要根据实验特点配备消防器材、烟雾报警、 监控设施、紧急喷淋和洗眼设施、危险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, 在明显位置张贴有“安全疏散示意图”。

(三)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,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,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,实验材料摆放有序,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,不在实验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,保持消防通道畅通。

(四)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储存食品、饮料,从事吸烟、烹饪和饮食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;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,实验室内严禁留宿。

(五)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,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,并确保仪器设备、水、电、气、门窗、化学和生物样品安全后才可离开。

(六)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,不准私配。实验室发生调整时应立即交回单位,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研究院院办。

 (七)实验室内电力使用中应确保规范安全,接地良好,并采取静电防护措施。严禁把多个大功率电器接在同一个移动插座上, 严禁将多个移动插座串联。

(八)属于易燃、易爆的可移动气体、液体、物品等使用过程,应有安全的移动与固定方案,并遵守相应安全保存、搬运、更换、 使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流程。

(九)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通过研究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,并且取得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进行实验。无安全合格证书不得从事实验工作。

(十)非研究院在编的临时人员或者协作关系学生,需填写生物医学研究院临时人员信息表,并送研究院进行登记备案。

(十一)实验室需设立门禁系统,进入实验室人员需持有校园一卡通。

(十二)操作特种设备人员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许可证,无操作证的人员不允许操作特种设备。

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

(一)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,归口管理。建立危化品领用、保管、使用台账,转移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、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不得私自外购易制毒、易制爆等实验材料。

(二)使用和储存易燃、易爆物品的实验室,必须安装通风装置,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。 进行易燃、易爆实验过程中,必须全程有人观察,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。

(三)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。各种化学品应按要求分类安全存放,并定期盘查,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,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、标识要清楚。

(四)实验室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管理,禁止随意丢弃废弃物。

(五)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按《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》和《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

(一)各实验室的设备、设施、个人防护设备、材料(含防护屏障)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,生物安全一级、二级实验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涉及实验动物的,须在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实验室进行。

(二)生物实验室须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, 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,必要时,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。

(三)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,对操作有害材料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,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。

(四)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,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,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。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、物品、设备等进行消毒灭菌。

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

(一)研究院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安全巡查,每年组织不少于4 次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反馈给各实验室。实验室安全巡查结果计入各PI安全考核结果中。

(二)重大节假日前、寒暑假放假前、汛期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活动,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点。

(三)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,每月应至少进行1 次全面的安全自查。

(四)各单位、各实验室对安全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,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,须及时上报,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,否则应停止实验。

(五)各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、安全隐患台帐、隐患整改及督查整改情况等需存档备查。

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

(一)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开展相应处置工作,并报告研究院院办并逐级上报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,应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,及时、准确找到事故原因。

(二)出现实验事故或严重违反实验室安全条例的行为,视情节严重程度,应对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留用查看、开除等处分;如造成损失的,责令其赔偿;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;构成违法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(三)无安全合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工作。如有违规,实验室负责人需承担违规责任。情节严重可以关停实验室,直到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。

(四)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使用门禁等技防措施,如故意破坏或不使用门禁系统者,一经查实,首次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,两次发生可给予停止一周实验处理,三次发生取消其实验资格3个月,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监管责任,并根据情节轻重扣罚实验室负责人绩效。

第十五条 考核与奖惩制度

各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。由研究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,根据兼职安全员承担的安全职责,享受相应的安全工作津贴,考核结果与各安全员的绩效挂钩。奖惩方案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。出现实验事故或严重违反实验室安全条例的行为,将根据事故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实验室负责人相应年终绩效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6月1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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